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紧紧围绕学院发展的第一要务,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推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二条 学院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院办公室主任任该办公室主任,副处职纪检员任该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条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总体要求,建立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纠。
第四条 实施工作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必须纳入党政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本办法落到实处。
第三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纪委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并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院党委、行政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共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学院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是重大问题一定要经过领导班子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后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
4、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诚恳对待群众意见,要建立群众意见反馈制度。
5、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6、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7、履行监督职责,对所管辖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强化工作审计制度。
8、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
9、认真执行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
10、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单位履行职责。
第八条 院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1、院党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各支部、党群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重点抓好党委一班人、支部负责人、党群系统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定,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并把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2、监督检查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组织党委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纪的有关精神和规定,提出本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和意见。
3、督促、检查各党支部及分管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情况,对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分管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负领导责任。
4、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的主要议事日程,经常主持研究、讨论、部署、检查全院党风廉政工作,并把《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列为对党员、干部的考核。
5、经常听取院纪委的工作汇报,掌握全院党风廉政情况,支持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加强领导。
6、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以权谋私,带头廉洁自律,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九条 院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1、协助党委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党委书记研究制定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与措施,确定工作目标。
2、督促、检查分管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情况,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负领导责任。
3、指导、督促所分管的牵头单位和部门落实好院党委、行政分解的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4、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及考核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研究作为经常性工作,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向院党委、行政提出意见或建议。做好在党风廉政建设被实施责任追究的干部的纪律处分工作。
5、抓好纪委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履行纪委的职责,不断提高纪委成员和支部纪检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努力把纪委建设成为维护党规党法的权威部门。
6、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做党风廉政的带头人。
第十条 院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1、院长对全院行政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根据上级党政、纪委的要求,主持研究制定学院行政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工作措施。
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行政部门和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3、监督、检查、考核学院副院长,各行政部门和单位的中层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政中层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实施责任追究。
4、定期听取院纪委、监察室工作汇报和重大案件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5、督促、检查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学院行政班子及其成员、各分管部门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副院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1、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负责对分管部门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对自己主管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参与党委组织的定期分析,掌握自己分管的业务部门领导的思想动态,对不正之风要亲自做工作,检查、督促和纠正,并及时向院党委汇报,提出切实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意见和措施。
4、教育自己分管的业务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从各个渠道防止不正之风。
5、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模范地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支部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1、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重点抓好支委一班人的党风,对本支部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好职工的政治学习,对党员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遵纪守法,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
3、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对本支部发生的违纪行为要帮助教育,违纪案件要组织查处和纠正,并及时向党委和纪委报告情况。
4、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带头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内容
1、抓好本部门廉政建设,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关经济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2、教育本部门的全体职工遵纪守法,经常检查有关人员执行有关制度的情况,发现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查处和纠正,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
3、要建立和健全本部门的廉政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对防止和纠正本部门的不正之风负责。
4、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带头遵守党纪,做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和查阅制度。各党支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学院党委、纪委写出书面报告;中层干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述廉报告交学院党委、纪委。根据需要,学院纪委可查阅党支部有关会议记录。院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取一次分管部门中层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汇报。
第十五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党支部和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
平时考核是指党委通过检查工作、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工作目标和年度考核等渠道,了解各党支部和各部门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定期考核是指党委结合对各党支部、各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届中、届末考察时,对管理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的领导人员反馈,并作出整体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督促其纠正,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人员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列入领导人员的人事或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部门和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与客观原因、集体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与重要领导责任、直接与间接责任。
第十九条 院党委对各党支部、各部门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视情况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等处分。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党委、纪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1、对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2、本部门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有资产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者在业务往来中以权谋私的、以其他手段贪污财物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的;或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8、严重官僚主义,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教学,工作和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9、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办公室lyh) |